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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1179號
債  權  人  格茂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嘉慧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嘉賢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債務人陳嘉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兩造間之記運證明(如報價單或類此之書面)、系爭貨物之出口報單完整影本(含系爭貨物清單)、貨主或其在杭州之代理人已受領系爭貨物之證明(如在記運單上簽收)、海運提單(即載貨證券)完整之影本、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載明與聲證一相符之項目及金額)、債權人催付運費之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經本院民國115年2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