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1184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政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分期付款明細上「貸款餘額」,與聲明一、二、上之請求金額不符,應重新提出與聲明請求金額相符之分期付款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