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1220號
債 權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非訟代理人 林均昱律師
許弘詣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秀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葉秀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新光人壽公司與保險員即債務人間之佣金給付,其法律關係究係承攬報酬?亦或係雇傭(勞動契約)薪資之給付?請從人格從屬性、指揮監督關係、保險業務員是否自負盈虧等等爭點,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40號解釋意旨,具狀說明其法律上理由。
三、釋明請求金額641,176元如何計算而來?請以明細表說明(載明:各保單號碼、債務人已領佣金金額、債權人請求退佣金額、已繳保險金額、撤契日期、保單生效日期等)。
四、具狀說明:系爭保單遭保戶撤契,是否因可歸責保險業務員(即債務人)之事由?請說明,並提出足資認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六、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