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123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紅達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玉清之戶籍遷入桃園○○○○○○○○○,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