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1262號
債 權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崇文律師(即余國瑋之遺產管理人)、緒日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余國瑋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分期付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總價款、期數、每期應繳金額、已清償期數暨金額、未清償期數暨金額等。)
三、對債務人余國瑋或對遺產管理人鄭崇文律師之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四、如債權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