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12622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文英(即邱奕良之繼承人)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重新提出記事完整之被繼承人邱奕良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