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126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林炎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介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黃介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件業經債務人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並以簽署「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及債務人與各債權銀行「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為證。債權人並應具狀敘明:
㈠債權人不依循協商程序處理,而逕行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其法律依據為何?
㈡依債權人簽章同意之債務協商清償方案,債權人並非全額受償,而係依比例受償,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全額受償,是否違反債務協商清償方案及法律依據為何?
㈢債權人既已簽章同意債務協商清償方案,其最大債權銀行為何?,其逕行聲請本件支付命令是否已經最大債權銀行同意?若有,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認無需得其同意,有何法律依據?
三、請提出兩造簽署之「完整」原契約書、約定書、信用卡合約等影本。
四、請提出與請求金額、利率、利息起算日相符之釋明文件(如帳務查詢明細表、交易往來明細等)。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或其抗辯理由。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