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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127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鄭穎暉(即鄭昭隆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被繼承人鄭昭隆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被繼承人鄭昭隆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被繼承人鄭昭隆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15年2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