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12836號
債 權 人 慶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森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森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債務人簽章與請求金額相符系爭工程之報價單或估價單。
三、債務人簽章系爭工程之驗收合格證明。
四、系爭工程開工日、施工過程、完工當日含拍攝日期現場之彩色照片。
五、系爭工程施工、完工是否應取得當地主管機關施工許可證、雜項執照等?若是,請提出其完整之影本。
六、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