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12999號
債 權 人 黃淳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威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威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具狀更正請求金額為388,740元,並刪除利息起算日(依契約第14條第1、2項規定,科處已付買賣價款及逾期天數×每日萬分之5之遲延利息(0.0005×365日=18.25),年息已逾年息不得逾16%之最高上限(民法第205條),本院酌減為日息萬分之四)。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