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134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續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求金額78,860元是否全部是債務人黃續明使用該附卡之消費?請具狀說明,並提出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信用卡契約第3條約定參照)。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