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1360號
債 權 人 新達利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欣
非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山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1.)山劼工程有限公司、(2.)千弘交通有限公司、(3.)千弘環保有限公司、(4.)台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5.)松山交通有限公司、(6.)新達利環保股份有限上述六間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命補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