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1375號
異 議 人即
債 務 人 魏榮明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15年2月23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聲請之提出,則為民國115年3月17日,顯逾法定期間,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