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165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蔡嘉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睿及林薇(林睿則之法定代理人)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為正確之聲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鐘吉生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73,1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