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1686號
債 權 人 忠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樺龍潮+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樺龍潮+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經本院民國115年2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