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1688號
債 權 人 紐西蘭商萊美聯合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JASON JOHN BLOOM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動吧健康概念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動吧健康概念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契約第18條約定月息2.5%計算利息,已違反年息不得逾16%之最高上限(民法第205規定參照),應更正以年息16%計息。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