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1756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雅玲(即張國偉之繼承人)、張雅婷(即張國偉之繼承人)、張家豪(即張國偉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國偉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
二、被繼承人張國偉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張國偉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若有虛偽或遺漏,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被繼承人張國偉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張國偉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