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1814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遠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