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206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非訟代理人 葉庭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淑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許淑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求金額新台幣30,975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計算明細表(載明各次修車費用、金額、日期)。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