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2248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聯合菸酒商行、李榮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登記簿謄本(記事勿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