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促字第262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吳明達
債 務 人 沈諺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月十日,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二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