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2682號
債 權 人 昇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墨綠色科技文創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墨綠色科技文創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本(記事勿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三、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債權證明文件【(如記運之報價單或協議書)注: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
四、兩筆記運貨物交付記運當日含拍攝日期之彩色照片。
五、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
六、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七、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