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276號
債 權 人 哲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榮相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榮相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權人所承攬代債務人加工之「PCB線路板」完工時拍攝日期現場之彩色照片。
三、債務人抗辯系爭加工物有瑕疵之證明文件(若僅就聲證4,以E-MAIL主張抗辯,應提出該E-MAIL)。
四、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