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281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金鳳(即全有明之繼承人)等三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重新提出記事完整之被繼承人全有明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楊進勝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三、改列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