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281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被繼承人楊進勝」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全有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