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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281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繼承人楊進勝」之記載,應更正為「繼承人全有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