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281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非訟代理人 吳春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董德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董德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