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2919號
債 權 人 澄樺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鉅程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鉅程機電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權人已匯款一百萬元至債務人帳戶之證明文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3款具狀敘明:請求標的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如不請求利息,亦請具狀表明之)。
四、敘明請求原因事實、請求權基礎,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