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2920號
債 權 人 忠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璟都劍橋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璟都劍橋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
二、敘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211,830元如何計算而得?究係含稅金哦?不含稅金哦?並以明細表說明之(載明:積欠期間年月起迄?每月服務費金額、總金額及其計算式)。
三、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