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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2920號
債  權  人  忠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璟都劍橋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璟都劍橋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敘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211,830元如何計算而得?究係含稅金哦?不含稅金哦?並以明細表說明之(載明:積欠期間年月起迄?每月服務費金額、總金額及其計算式)、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經本院民國115年3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