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促字第302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鄧承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貳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參萬玖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其中壹萬捌仟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六二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拾壹萬參仟柒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