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3161號
債 權 人 欣崇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哲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欣科技有限公司、宏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東欣科技有限公司、宏昌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三、請求金額1.新台幣(下同)359,118(東欣科技有限公司)、2.436,253元(宏昌股份有限公司)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應提出銷貨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期間、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已付金額、總金額等】。
四、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
五、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發票所示之貨物之相關文件。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七、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參、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