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促字第3161號
債 權 人 欣崇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哲銘
債 務 人 東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諶碧霞
債 務 人 洪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59,11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12,12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各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