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32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崔致芸(即顏冠忠之繼承人)等四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聲明,應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冠忠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
二、重新提出被繼承人顏冠忠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重新提出被繼承人顏冠忠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五、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