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3272號
債 權 人 德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智強
非訟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誠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正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