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3394號
債 權 人 王冠電器行
法定代理人 徐建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極智仁科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極智仁科創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發票所示之貨物。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