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3400號
債 權 人 博澤綜合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淑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元啓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元啓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兩造簽章之系爭工程之「完整」工程契約書影本。
三、請提出載明系爭工程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之系爭工程標單影本。
四、請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請債權人具狀敘明債務人拒付系爭工程尾款之原因為何?1、單純拖賴?2、工程有瑕疵或不符合約定之品質?3、逾期完工,債務人要求科處違約金?4、其他原因?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