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3748號
債 權 人 佶市&歡囍成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鴻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秀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正內容未見第一類登記謄本,請重新提出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