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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3882號
債  權  人  豐利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詹顒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詹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載明系爭工程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之系爭工程標單影本、經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工程付款表中(1.)期別1:1FL底版澆置R.C完成、(2.)期別2:2FL底版澆置R.C完成、(3.)期別3:3FL底版澆置R.C完成之工程已全部完工、經債務人會同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系爭工程付款明細表」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所有項次均認可之文件影本、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載有工程項目、金額、數量,總金額相符之工程請款單及發票影本、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系爭工程開工日、施工過程、完工日等含拍攝日期現場之彩色照片;未釋明兩造約定之工程總價若干?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是否為系爭工程之、兩造約定之工程項目、施工期間之起迄及範圍為何?究係以工作天或日曆天為計算標準?並提出系爭工程完整之建照執照影本、債務人拒付系爭6項工程尾款之原因為何?1、單純拖賴?2、工程有瑕疵或不符合約定之品質?3、逾期完工,債務人要求科處違約金?4、其他原因,經本院民國115年4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