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3883號
債 權 人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煥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連億發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連億發工程有限公司、加豐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所示之貨物、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5,546,205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5年4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