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39號
債 權 人 台灣優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唐旭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34,125元,與刑事判決所載沒收金額6,314,125元不符,其實情如何?應具狀說明,若有誤載,應予更正或為合理之說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