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4224號
債 權 人 亨億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嘉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嘉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利息究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起算利息?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如請求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起算,請釋明其依據(僅能擇其一起算利息,不得併行主張)。
三、釋明請求利率為何(法定利率為5%)。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