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4299號
債 權 人 龍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旭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都市生活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一、債權人管委會最新組織報備證明。
二、債權人管委會最近一次主委當選證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報備,經其准予備查之公文覆函(影本即可)。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