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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4556號
債  權  人  孫國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鑀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鑀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債務人簽章之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載有工程項目、金額、數量,總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影本、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具狀敘明:㈠、兩造約定之工程總價若干?本件請求金額是否係工程尾款?亦或何一期工程款?㈡、兩造約定之工程項目、施工期間之起迄及範圍為何?究係以工作天或日曆天為計算標準?並提出新建工程完整之建照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又工程是否應另行取得主管機關核發施工許可證?若是,請提出其完整之影本。㈢、債務人拒付系爭工程尾款之原因為何?單約拖賴?工程有疵或不符合約定之品質?逾期完工?其他原因,經本院民國115年4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