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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4571號
異  議  人  睿尚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兆亨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受理115年度促字第4571號支付命令案件尚未裁定終結,台端之異議尚無從處理,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