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4629號
債 權 人 鴻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虹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鴻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虹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曾麗雪
前列鴻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虹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非訟代理人 郭育臻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竹城旭川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債權人二人對債務人請求)、提出債務人竹城旭川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更正為正確之聲明(債權人二人請求保全維護及物業管理服務費315,000元,係可分之債,應具狀敘明債權人二人分別請求金額若干?並敘明請求費用積欠期間、每月應繳金額、總金額、計算式)、釋明請求利息究自民國115年2月10日起算利息?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如請求自民國115年2月10日起算,請釋明其依據(僅能擇其一起算利息,不得併行主張),經本院民國115年4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