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4630號
債 權 人 恆新光電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佳瑩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睿日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睿日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2,513,487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應提出委任開發土地為太陽能發電廠之報酬明細表【載明開發土地之清冊、個土地地號面積、報酬計算式、金額、總金額、已付金額、未付金額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或請款單、「睿日口湖太陽光電發電場」廠址、土地清冊、口湖鄉口湖段11筆、下崙段5筆、埔潭段3筆、安南段1筆、新湖段5筆共25筆之土地清冊(含地號、面積、報酬計算式)、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經本院民國115年5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2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