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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4690號
債  權  人  好事多配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興富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具狀敘明,究係主張貨款亦或請求票款?㈠若係主張票款:具狀表明之。㈡如係請求貨款:1、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1,036,008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2、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前項應收帳款明細表或發票,並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債務人興富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15年5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