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4795號
債 權 人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佳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完整影本。
三、系爭車輛購買之原始憑證(如買賣契約書、發票等)證明取得成本。
四、系爭車輛現值180萬元之證明文件(例如提出二手市場市價資料證明或提出車輛現值明確計算式,系爭車輛取得成本1.折舊2.現值),並具狀具體說明估價或現值計價方式。
五、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六、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