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4808號
債 權 人 小富翁大學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羽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毅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桃園市○○區○○街00號5樓之78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蕭毅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具狀陳述債務人是否實際居住於該社區即桃園市○○區○○街00號5樓之78。
四、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如該社區住戶積欠管理費明細(載明欠費住戶姓名、欠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
五、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並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六、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