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4885號
債 權 人 欣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士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沸活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沸活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